《最低工資法》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本次立法重點包括:
一、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明確入法。
二、完備「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事規則及最低工資的核定程序。
三、建立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再行召開審議會的重審機制。
四、創設跨領域之「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五、確保勞工獲得最低工資的權益,定明違反最低工資的處罰規定。
1.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由26,400元調整為27,47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同步修正施行。
2.為簡政便民,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並維護勞工之權益,勞保局將主動辦理勞保、就保、職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逕行調整作業。
一、目的及辦理方式:為避免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後,因雇主或仲介公司未協助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致逾期居留情事,預定自113年1月4日起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由本部及內政部移民署,運用整合式系統及跨機關申請作業,解決在臺移工漏未申請居留情形。
二、適用對象:各業別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在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聘僱許可項目包含:期滿續聘、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
三、服務內容:雇主向本部申辦在臺移工聘僱許可時,同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移工居留,始可完成聘僱許可申請,於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函後,內政部移民署續審後核發移工居留證。
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規定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完善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
二、113年1月1日增加認可童綜合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等2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屆時全台將有17家認可專責醫院投入職災勞工服務。
一、 為使職災勞工恢復並強化工作能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提供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服務。
二、 113年1月1日起,增設5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屆時全台(含離島地區)將有36家認可專責醫院投入職災勞工服務。
勞動部113年元月起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惠(便)民措施(點我開啟)
資料來源:113/01/03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