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端午節」(112年6月22日)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端午節之4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今(112)年6月1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6月23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端午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6月23日及24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6月22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6月25日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6月25日

勞動部強調,端午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112/06/13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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