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足額
並於本(111)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勞動部今(4)日提醒,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是否足以給付本(111)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本(111)年3月底前補足。

勞動部說明,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得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一次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依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為強化事業單位對法令之瞭解,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每年度均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法令說明會,並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540/28542/28554/),協助事業單位估算提撥舊制退休金。如仍有法令或試算軟體操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協助。

資料來源:111/01/04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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