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申報員工110年度薪資所得時
應注意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申報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期間即將到來,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如勞工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之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請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舉例說明,如110年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5萬7,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7,8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當年度薪資所得為79萬8,000元(5萬7,000元 × 14個月),另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當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4萬1,616元(5萬7,8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75萬6,384元(79萬8,000元-4萬1,616元)。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110年度如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明年報稅時,請記得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給付薪資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有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之情形,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110/12/17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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