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元月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便民措施
項次 項目 內容說明 法令依據
1 調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每3年精算調整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之平均費率由現行0.14%修正為0.13%,上、下班災害費率維持0.07%,合計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0%。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
2 落實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調整規定 因應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勞工保險條例於98年實施年金制度已明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採逐步提高機制,自111年起請領年齡由62歲提高為63歲(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為上限65歲;又未達法定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年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
3 基本工資調整

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4,000元調整至25,250元,預估約有194.28萬名勞工受惠;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60元調整至168元,預估約有51.11萬名勞工受惠。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4 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級表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將原規定第21級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級距上限及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修正為25,250元,原規定第22級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級距下限亦配合,其餘維持不變。預估勞工退休金逕調受益人數約151萬餘人,落實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5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5,250元,預計勞工保險逕調人數約349萬餘人,增進勞工請領勞保給付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
6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值日(夜)工作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有助保障勞工權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勞動部109年11月5日勞動保2字第1090140493號令、勞動福3字第109
7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考量訓練、檢定、就業服務均為促進就業重要環節,增訂高齡失業者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申請技能檢定費用補助,每年預計補助約300人次。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8 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

原規定各業30人以下事業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為鼓勵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風險較低之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微型企業雇主,親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爰新增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職類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擴大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之涵蓋對象,同時兼顧健康風險較高勞工之權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滿99人,且其中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在1人以上未滿49人者,應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依勞工保險局勞保投保資料及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統計資料推估,有將近1千家中小企業適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

附件檔案下載:111年元月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便民措施

資料來源:110/12/15 勞動部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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