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我國重新開放移工入境
已逾期移工入國引進許可效期自動延長至明年3月

鑑於國內疫情已穩定控制,考量產業缺工問題,並兼顧國內經濟發展及補充照顧人力需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我國已重新開放移工入境,為簡政便民,針對雇主所持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若已逾效期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先前勞動部發布可自動延長效期的期間內,將可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底,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

勞動部表示,依規定雇主申請引進移工經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的國家完成移工入國手續,逾期者,其許可函失其效力。換言之,雇主所持勞動部於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若已逾效期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先前發布「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將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底(例如109年3月25日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函,原效期已於109年9月25日屆滿,現行效期得自動延長至111年3月31日),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與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預估約有2萬1,000位雇主可免去申請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的手續,仍可持原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移工。

民眾如對於相關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要件及注意事項,仍有疑義不明的地方,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或逕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的「訊息發布>最新消息」(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110/11/1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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