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移工,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
得申請延長6個月之聘僱許可

有關本措施申請聘僱許可相關作業,產業類請洽(02)2380-1846黃先生,社福類請洽(02)2380-1786吳小姐。

1100309函(點我開啟)

資料來源:110/03/0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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